夫妻離婚再復婚再離婚 新房舊房應該怎么分
曾以《兩次離婚,房產歸屬成疑》報道李琳(化名)與劉輝(化名)之間的房產糾紛。近日,當事人收到了法院的二審判決書。
李琳與劉輝兩次結婚又兩次離婚,第一次離婚時約定唯一的房產歸李琳所有;復婚后又買了第二套房,第二次離婚時約定新房子歸李琳所有,老房子歸劉輝所有。
財產分割后,李琳才知道老房子是屬于她個人的婚前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于無法達成新的財產分割協議,李琳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變更物權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應當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方能發生所有權變動的結果。由于第一次離婚后,李琳沒有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房產證上原來寫的就是李琳一個人的名字),盡管約定了訴爭房屋的歸屬,但就所有權而言,并未發生變化,仍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狀態。
李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過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二審判決與一審判決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確認了在第二段婚姻期間,老房子是李琳的個人婚前財產。但判決同時表示,"考慮到訴爭房屋初始確系李琳與劉輝的共同財產,雙方離婚又復婚后,就一方婚前財產約定歸共同所有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違背常理",第二份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應屬有效",而李琳就其所持理由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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