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董老將自己名下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過戶給已婚的兒子,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兒子一人名字。第二年9月,兒媳要跟兒子離婚,并要求分割這個房子,請問她的要求法院會支持嗎?
該房屬兩夫妻的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因如下:(1)這棟房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房屋過戶給兒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也視為共同財產;(2)這個行為是贈與,而且贈與時沒有明確表示“只將房產贈與給兒子,兒媳沒份”。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否則是夫妻共同財產”。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贈與”。因此董老的兒媳婦的要求是符合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