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父母為兒女結婚買房的情況十分普遍。但這樣的房產在兒女離婚時如何分割,屬于子女個人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卻很少有人清楚。
案例
胡某和陳某4年前結婚。婚前,胡某的父母為兒子結婚買了一套商品房,還添置了不少大件家電。此外,胡某家有一枚祖傳的翡翠戒指,慣例是婆婆傳給兒媳,胡某的母親將這枚戒指傳給了陳某。婚后4年,胡某陳某性情不合打算離婚。胡某父母不知道當初他們給兒子買的房子和電器屬于誰?兒媳婦是否也能分得房產?給兒媳婦的戒指是否還能收回?
婚前贈品均屬婚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此外,盡管司法解釋中的該條規定僅限于購房出資,但對于實踐中可能發生的購買其他物品的出資,同樣可根據該條規定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由此可見,胡某父母在胡某結婚前為胡某買的商品房和大件家電,如果房產登記在胡某名下,并且沒有明確房產及大件家電是贈與胡某夫婦雙方的,應屬胡某的婚前財產,即屬其個人財產。則離婚時陳某無權分得。
但是,胡某的母親將祖傳戒指在胡某婚前給了陳某,應認定為贈與陳某個人,屬其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胡某的母親無權要求陳某返還。
婚前財產歸個人
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時至今日還有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經過一定時間就轉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則規定:除非夫妻另有約定,否則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對個人婚前財產沒有約定,則這些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贈與公證可做訴訟證據
律師表示,擴大一步說,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結婚后為其購房出資,又沒有明確是贈與一方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父母只想贈與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小夫妻雙方,則父母可在贈與時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最好做一個贈與公證,以免日后產生糾紛而沒有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