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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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2009年,阿偉與小張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當時兩人還沒有結婚,事業也剛剛起步,兩人沒有存款。于是,阿偉的父母便支付了10萬元的首付,為兒子貸款購買了該套住房。阿偉和小張商定,房子首付由阿偉的父母出后,余款40萬元由兩人婚后共同承擔。2010年,房子交付使用后不久,兩人結了婚。2011年,阿偉與小張感情破裂離婚,卻因房子的所有權問題爭執不下。小張認為該房產屬于婚后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而阿偉卻認為該房屋的首付是自己的父母支付的,且大部分房貸都是由自己支付,因此該房產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能均分。
那么,這房子究竟該怎么分呢?
【律師觀點】
阿偉的父母出錢為兒子購買住房,該房屋登記在阿偉的名下,此時阿偉與小張尚未結婚,因此首付款應為阿偉的個人財產;而婚后償還的貸款,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該房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將判決該房產歸阿偉所有,該房屋尚欠的貸款也由阿偉負責償還;而雙方結婚后已經償還的貸款及該房產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阿偉對小張進行相應補償。
【法理出處】
《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