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房產按其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可分為婚前個人房產和婚內共有房產。
夫妻之間房產過戶的情形有: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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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是約定雙方婚內房產歸一方所有的,都屬于房產的贈與,應當先辦理贈與公證書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應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內取得的房產在申請登記時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請而非雙方共同申請,所以對于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登記的房產而實際屬于夫妻共有的,配偶可以申請在房產證上追加自己的名字為共有人,但這不屬于房產的過戶。辦理追加配偶為共有人的,應當由夫妻兩人共同向房產登記機關申請,并提交夫妻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關系證明。
(二)因解除婚姻關系而發生的房產過戶:
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雙方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后,領取離婚證書;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因夫妻解除婚姻關系而引起房產過戶的,應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書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由雙方共同申請辦理;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可由獲得房產的一方憑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