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在一家世界500強企業中國分部工作,薪資頗豐。2000年10月,工作了兩年的李某積攢了足夠的金錢在市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及樓下店面,付款20萬元,并辦理了房產證。2001年10月,李某認識了黃某(女),不久二人結為夫婦,李某所買的房產此時也升值至50萬元。5年后,因為李某發現彼此沒有共同語言,互不關心,感情已無法挽回,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李某婚前所購房產的市值已達80萬元(雙方對夫妻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沒有異議,只是在談及房產的分割時,黃某主張該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這部分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李某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認為,此房產為李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和黃某在婚后沒有就該房產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因此,房產仍然屬于李某的個人財產,其增值黃某無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