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父母出資購房寫一方的名字
主要包括以下二種情形:
1、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后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前父母出資購房寫夫妻雙方的名字
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寫一方的名字
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4、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寫夫妻雙方的名字
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3、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無將房產贈與給子女的意思,而主張只是讓子女掛名登記時,該房屋不屬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財產,但主張為掛名登記者需對此負舉證責任。
作者: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 吳娟律師
吳娟律師介紹
吳娟律師是湖北省武漢市人,湖北AAA普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湖北省律師協會會員,《湖北電視臺壟上頻道》、《武漢電視臺》、《武漢晨報》、《楚天金報》律師團成員;《騰訊.大楚網315》維權律師;《法律快車》《滬律網》首席律師。 吳律師憑借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和訴訟技巧,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執業理念。 吳律師擅長合同糾紛、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刑事辯護、勞動爭議、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常年公司法律顧問等。
吳律師執業期間先后承辦了幾百例案件,吳律師曾擔任過湖北盛德農興有限公司、武漢福立農農資公司、湖北通海船舶通道公司、湖北海瑞船舶設備有限公司、武漢良宏海運公司、武漢宏達盛世建設機械有限公司、武漢現代科學管理協會、武漢聚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特聘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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