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離婚協議成爭議焦點
2011年,張麟與王桐二人在楊浦區購買一套價值301萬元的住房,首付150萬元,房屋登記在張麟、王桐、張小天名下。在楊浦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張麟與王桐簽署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載明:該住房歸男方張麟和兒子張小天所有,王桐放棄該房屋的產權,剩下的房屋貸款由張麟承擔,并且約定兒子歸張麟撫養。
辦理完離婚登記后,王桐卻拒絕讓兒子與張麟一起生活,變更了孩子的撫養權。張麟認為,前妻這種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自愿離婚協議書》,遂訴至法院要求兒子的法定代理人王桐按照所得房屋的份額承擔房屋還貸義務。
然而,王桐否認了張麟的說法,稱民政局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只是形式上的協議,自己與張麟實際上并不是按照這一協議履行的。在協議離婚的當天,二人另外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明確約定,王桐名下的房屋產權無條件轉讓給兒子張小天,公積金由女方代扣,男方支付現金給女方,剩余房貸由張麟負責償還。在這份協議中明確,所有離婚協議以該份為準。
首付款來源雙方說法不同
在法庭上,對于首付款的來源,張麟與王桐各有說辭。張麟認為,首付款的150萬元是自己父母出資支付的,根據法律規定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因此自己應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前妻與兒子各享有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約定,王桐放棄產權,自己對該套房屋的產權變為六分之五,兒子享有的六分之一產權不變。
王桐辯稱,首付款中50萬元是張麟父母借給夫妻二人買房的,剩下100萬元是前夫在其母親名下賬戶內做股票增值所得,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桐主張,自己與兒子應該各享有房子三分之一的產權。王桐放棄的產權份額應該歸兒子所有,也就是張麟只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產權,貸款依約定仍由張麟承擔。
法庭質證確定房產份額
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對財產協議處分,張麟與王桐協議離婚并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同日雙方又簽訂另一份《離婚協議書》,兩份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理應共同遵守執行。
張麟認為,《離婚協議書》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形成時間在先,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王桐主張的首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也缺少相應的證據,根據銀行轉賬記錄顯示,張麟父母通過轉賬形式匯給張麟150萬元,張麟用該筆錢款購買了房子。綜合考慮本案爭議房屋總價款中一半由張麟父母出資,以及雙方婚后還貸的情況,法院認定房屋產權份額中三分之二由張麟享有,王桐與兒子張小天各享有六分之一產權份額。《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王桐表示放棄爭議房屋的產權份額,《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王桐放棄的產權份額歸兒子張小天所有,兩份協議書就此問題不存在矛盾之處,后一份協議是對前一份協議內容的細化,應當遵守《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最終,法院判決張麟享有爭議房屋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張小天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剩余房貸由張麟承擔。
法官說法
這起案件審結后,楊浦法院法官以案說法,總結了協議離婚時應該注意的法律事項。
首先,在多份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這一問題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除非當事人在此之后另有約定。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其他離婚協議書有約定的,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離婚協議寫得明確、全面,將會有效避免離婚后再起糾紛。(案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