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丈夫是一位民營企業家。因為他有了外遇,2009年6月,我們平靜分手,并對財產進行了分割。今年7月,我意外發現前夫早在2006年就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將產權登記在他的名下。我倆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他居然對我隱瞞了這一事實。請問:我可以重新分割這套房子,要求前夫支付折價款30萬元嗎?
律師回復: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可見,對于在離婚時故意隱藏財產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事情敗露,將面臨著“偷雞不成蝕把米”的尷尬處境:一是少分或者干脆不能分得財產;二是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離婚訴訟中,還有可能受到人民法院的制裁。這表明我國婚姻法對無過錯方的權益,是傾斜保護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你是今年7月才發現你前夫隱藏財產行為的,從今年7月算起,兩年之內你完全有權要求重新分割被其隱瞞的房屋,只是具體的請求數額不得超過房屋本身的價值。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離婚時故意隱藏財產,一旦事情敗露,其當事人將面臨著“偷雞不成蝕把米”的尷尬處境:一是少分或者干脆不能分得財產;二是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離婚訴訟中,還有可能受到人民法院的制裁。這表明我國婚姻法對無過錯方的權益是傾斜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