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孫先生和前妻在婚后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產權證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后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約定該房產歸孫先生所有,但離婚后孫先生要求其前妻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時,其前妻不予配合,對房屋的所有權該如何認定?
解析:
孫先生和前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商品房,在雙方未對產權份額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在不侵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許、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孫先生和前妻離婚后,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已對商品房歸屬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孫先生可以要求其前妻配合辦理商品房過戶手續,如果孫先生的前妻不配合,孫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效力,并要求其前妻配合履行商品房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