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男與張女系夫妻,2012年6月23日二人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其婚后共同購買的A房產(登記在李男名下)由張女享有所有權,婚生子李某男由張女撫養等內容。離婚協議訂立后,二人到房管局辦理了A房產變更手續,由張女享有A房產的所有權。但二人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2015年3月李男欲訴訟離婚,其還能要求分割A房產嗎?
【分析】
男有權要求分割A房產。本案所涉及的離婚協議系婚內離婚協議,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接觸婚姻關系為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因此李男和張女雖然已經履行了財產變更手續,但因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已經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所以李男有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