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如果房屋的產權證上只寫其女朋友的名字,如果以后發生變故,自己的權利是否將得不到保障?婚前買房該如何避免損失、保障自己的權利?
【律師回答】
網友周先生所說的是一個較為常見的現象。目前年輕情侶在婚前由兩人共同出資買房子或通過銀行按揭共同供房的情況比較普遍,一般來說,房產證上的名字為誰權利就屬于誰,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產權上注明雙方的名字,這樣可以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房產是在婚前以一方名義買的,產權還是歸一方所有。
房產的共有權分為兩種:一、平均共有,即通常所見的沒有注明比例的共有形式,按共有人數平均分攤比例;二、按份共有,即在產權證上事先注明各共有權人各自所占比例。律師認為,第二種形式較適合現代年青人以共有權的形式來買房。
雙方以共有產權的形式來按揭買房,在按揭進行中,尚未走入婚姻大門兩人便因種種原因而分手或結婚后共同生活未達到八年(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房產要八年以后才算是夫妻共有財產)。這時面臨著由其中一人繼續償還按揭款以獲取該房產,而另一方必須放棄房屋產權的情況,當然其中獲取房產的一方作出經濟補償,而且必須同時辦理房產交易手續即轉按揭手續;放棄房產的一方共有權人的房產部分轉讓給繼續償還按揭款的另一方共有權人。
在此值得提醒的是,您在買房初始,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上的客戶名稱即是將來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屬人名稱,如想進行更名,就等于再辦一次房產交易,則當然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