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李和小王結婚時,因二人都剛工作不久,經濟狀況不太好,小李的父母便拿出10萬元,為小李付了買房首付,并約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
但小李與小王婚后不久便準備離婚。小李認為,房產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應當給父母一個交代。但小王卻認為,房產是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應由夫妻二人均分。
司法解答
大紅門街道司法所的程琳解釋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小李的父母買房前并未明確表示房子要贈與小李和小王夫妻雙方,所以10萬元的首付應當作為小李父母贈與小李個人的,不應當被劃入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于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在小李和小王離婚分割財產時予以分配。
程琳還強調說,對于房屋的分配處置,如果夫妻一方想要房產,則得到房產的一方應當對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進行補償。
如果夫妻雙方都不要房產實物,則可以先拍賣房產,就所得款項進行分割。
相關知識: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