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對婚后兩人合購的房產進行書面約定,說明夫妻雙方占房產的比例(比如男90%,女10%),如果以后離婚,則按比例劃分房產。然后將此約定在公證處公證。請問,這份公證書的效力是不是大于《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即離婚時按公證書判房產,而不是夫妻平分)?
法律人士回復: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后即按此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并不是平分。
滬律網小編認為:
1.婚后買房若是沒有婚前財產約定,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是一人一半的。
2.婚內財產約定同樣有效,受法律保護的。
3.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此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