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與丈夫三年前購買了一套住房,產權證登記的是他的姓名。為了購買這套房子,當時我倆共舉債28萬元,現在還有16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償還。因為丈夫不檢點,我無法容忍他對我的背叛,已決定與他離婚。當年為了買那套房子,我不僅省吃儉用,還把私房錢全用上了。我的一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朋友說,那套房子保守點估計現在也值70多萬元。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雖然使用的是我倆的姓名,但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已多次通知,要我去按期還貸。我如果把房貸還了,房子卻被丈夫占用著,豈不吃了大虧?請問:對于夫妻合貸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應如何還款?
律師回復:
如果你與丈夫的婚姻確實走到了盡頭,沒有再維系的必要,那么,你應該就離婚問題以及附帶的房子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包括所欠住房公積金在內的債務分擔等事項與丈夫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如果協商能達成一致,則只需信守諾言,按協議履行即可。如果協商未果,則應依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具體適用哪一種情形處理你與你丈夫之間的紛爭,尚取決于你倆對房屋所有權所持的態度。另外,該解釋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可見,對外而言,不管你倆離婚與否,均負有共同的還貸義務。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你與丈夫合貸的住房公積金如何還,取決于你倆對房屋一切權所持的態度;假如你倆均主張該房屋歸本人一切,則實行競價處置——出價高者,獲得房子的一切權,并歸還公積金貸款;假如你倆只要一人主張要那套房子的一切權,則由主張者獲得房子并歸還公積金貸款;假如你倆都不想要房子,則可拜托拍賣公司按照拍賣法的規則對房子停止拍賣,用拍賣所得歸還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