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見》(瓊府辦[2007]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及房源的籌措、住房配租、租賃住房補貼及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國土、地稅、建設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的條件及面積標準
第六條 同時具備如下條件的家庭,可申請本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或撫養關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內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2、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國家直管公房、租住所處單位住房);
3、沒有住房的。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積標準:單身家庭為20平方米,兩人家庭為人均17平方米,三人家庭為人均15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為人均13平方米。
第三章 廉租住房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資金貫徹多渠道籌措的方式,并通過如下方式籌集。
(一)每年度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每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職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我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
(三)每年按規定提留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市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五)國家廉租住房建設專項資金。
第九條 廉租住房資金作為長期專項住房資金,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及物業管理費用等。
市財政部門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及審批管理,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章 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房源,可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通過如下方式籌集。
(一)利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收購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標準的舊普通住房;
(二)騰空的公有住房;
(三)根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計劃,利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興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
標準的普通住房;
(五)由經濟適用住房轉化的周轉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實物配租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傾斜。
第十二條 政府新購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以小套型為主,每套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政府無償劃撥。
第十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況,提出廉租住房房源籌集計劃,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對開發建設和購置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在土地、規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并具體參照經濟適用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籌集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章 廉租住房配租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賃,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如申請廉租住房配租的,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所處居委會或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證明,并經民政部門審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證明材料;
(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三)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籍簿;
(四)現居住地所處居委會或鎮人民政府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它相關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八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全部內容。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 對于已登記的申請人,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負責安排住房配租或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后,應根據申請人基本情況變化的事實,相應進行變更登記或者取消其輪候配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