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以及市財政、民政、國土、稅務、公安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以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一定數量的貨幣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的租金核減,是指已經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不再按原來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而是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五條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市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每年按5%?崛〉淖式穡?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實物配租收取的租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資金由市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實物配租房和租金核減房的購建、維修、物業管理及管理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實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出資建設的住房;
(三)騰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新建的實物配租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購買和建設實物配租房時,免繳市本級及以下財政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
實物配租房收取的租金按照規定予以稅收優惠。
第九條實物配租房的購買、建設,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財力及房屋需求數量,合理確定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租金核減的?彝ィ?Φ狽?弦韻綠跫??
(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已經享受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
(二)家庭成員(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同住親屬)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的;
(三)轉為城市戶口不滿5年的居民,符合本條(一)、(二)款且在農村無宅基地的。
第十一條符合第十條所列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一)家庭成員均為未成年人,且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
(二)家庭成員中有未成年人,且法定撫養義務人無能力撫養的;
(三)家庭成員均為60歲以上老年人,且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60歲以上老年人,且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能力贍養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
(六)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
第十二條有以下情況者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進城后在農村保留有宅基地的;
(二)直系親屬中有贍養能力者;
(三)享受低保人員有勞動能力并經政府3次介紹就業拒不就業者;
(四)擁有私房但不配合城市規劃拆遷改造者;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4月、10月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請時間;
(二)申請人應當持身份證、戶口簿、居住地社區或者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如有烈屬、殘疾證明的應當同時提交),經街道辦事處審查后,向戶口所在地的區級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寫《洛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由所在地的區級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入戶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區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集中受理申請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并將初審意見報市房產管理部門,由市房管局、民政局、公安局、農村宅基地管理機構進行聯合審批。市房管局負責對申請廉租住房戶的人均住房情況進行審查;市民政局負責對申請戶享受低保情況及家庭生活狀況進行審查;市公安局負責對申請戶的戶籍、家庭人口狀況進行審查;農村宅基地管理機構負責對申請戶的農村宅基地情況進行審查。市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核實工作;
(四)對經市房管局、法制局、民政局、公安局、農村宅基地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聯合審查,認定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居住地將認定結果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布;
(五)登記結果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手續。
已經登記備案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戶數超過當次擬分配名額數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當次分配家庭。未中號的家庭實行排隊輪候。
第十四條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控制,不足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發放。
租金核減標準為公有住房租金的50%。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公有住房租金的50%繳納租金。
第十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對因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戶口所在地區級房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區級房產管理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