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05〕122號)的有關規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見》(瓊府辦[2007]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工會、國土資源、房改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協助市房產管理部門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要以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為主,多種渠道籌措,形成穩定規范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中按規定提留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由房產管理部門實行專戶管理,必須全部用于發放租金補貼、廉租住房建設、購置和維修以及租金減免,不得挪用。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及審批管理,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民政等部門制定具體方法。
第七條 廉租住房的房源,可通過如下方式籌集:
(一)調劑出來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政府出資興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政府購置的廉租住房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政府劃撥方式供應,對開發建設和購置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在土地、規劃、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九條 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籌集的廉租住房,由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備案管理。
第十條 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為人均住房面積不大于12平方米,每戶家庭住房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計算。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一)住房租金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二)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構成;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等于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租金核減標準為公房租金與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廉租住房租金的具體金額由市物價、財政等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并實際居住,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員遷入須滿1年;
(二)經市民政部門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的;
(三)家庭成員人均住房面積在8平方米以下。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撫養、贍養、托養關系的人員。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現有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私有住房(房改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積應當計算在內);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繳租金或者應繳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面積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或經濟適用房等;
(四)違章搭建的,經市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后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申請
申請家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鎮人民政府領取《城鎮廉租住房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實際居住人口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2、提供民政部門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的證明;
3、現住房情況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借住證明等);
4、孤老、殘疾的申請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應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
各有關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成員、收入等基本情況的調查與初審。對初審合格的,名單在申請人現居住地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公布期為7天,公布期滿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相關材料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
(三)審核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各有關鎮人民政府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公示
對經審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通過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批準給予相應的廉租住房保障,同時發放《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資格證》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證》。
第十七條 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積,按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低于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
第十八條 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根據困難程度等實際情況及申請的先后順序,結合當年廉租住房房源情況,進入輪候配租。
因房源不足,自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未安排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對其承租的住房按房租金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對已確定實物配租房源的對象,憑《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證》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其他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