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07]42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確認并核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擬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現階段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中心城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計劃安排、標準確定、資金籌措、房源落實,以及保障對象的認定、保障方式的確定、補貼資金的核發等工作,并對縣(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各級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規劃、物價等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所轄區域廉租住房工作的領導,切實履行廉租住房的社會保障職能。各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廉租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行市、縣(市)長負責制。
鼓勵社會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
第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房屋產權單位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七條 實行租賃住房補貼的,補貼面積按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面積計算。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費用構成。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確定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實行租金核減的,由房屋產權單位按照承租公有住房現行租金標準減去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核減,其核減部分限定在當年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之內。
第九條 經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廉租住房專項資金;
(二)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讓凈收益5%的比例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市中心城區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籌集。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縣(市)財政、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有關部門后編制年度使用計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市、縣(市)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程序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并與審計部門一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以收購舊房為主);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政府籌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城市規劃部門應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則,選擇交通出行方便、基礎設施配套較完善的區域建設廉租住房。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據年度建設計劃,優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抓好廉租住房建設與管理。建設和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減半征收,按規定應收取服務費用的按低限收取。對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屬于城鎮最低收入家庭;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第十五條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六條 實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年審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時接受年審。
第十七條 實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輪候制度。根據實物配租計劃,對申請家庭實行排隊輪候。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請、初審、復核、審批、公示等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在每年3月份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有變動情況的,由社區居委會按管理程序逐級上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動態管理制度。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民政部門對管理對象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