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加強廉租住房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內城鎮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四平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實施廉租住房具體工作。
市財政、民政、發改、稅務、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和鐵東區、鐵西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和遼河農墾管理區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為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政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己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核減。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鎮最低收入無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的,具體條件是:
(一)經區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并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領取低保金的。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且住房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的。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一)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租賃住房補貼每月每戶暫定為50元。
(二)實物配租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
(三)租金核減標準。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現行租金標準的50%收取租金,與標準租金的差額由財政給予房屋產權單位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標準的調整,根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和租金的變化,由房產部門會同發改、財政部門公布。
第八條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辦法,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提取的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5%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與物業管理和租金核減補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平市城區內每年所需的廉租住房資金,由市、區按一定比例匹配。資金使用時,將購建廉租住房所需資金、補貼和核減人員名單及資金額度等資料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相關單位。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單位出資購買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騰空的公有住房。
(五)享受棚戶區改造政策的房地產開發地塊內,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回遷時,開發單位無償給予靠到最小戶型,所增加面積部分產權歸政府所有,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收取廉租住房租金。
(六)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政府出資建設、購買和認定的廉租住房,實行土地無償劃撥,并暫免征房產稅、契稅及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二條 政府出資購買的具有使用權或產權的廉租住房,在辦理更名時,免交房產稅、營業稅、契稅、更名費和手續費。
以實物配租形式取得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已認定的廉租住房取消認定資格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有關證件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區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同級財政復核,審核期限為15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兩區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市房產部門審批。
1.申請租賃住房補貼,須持經區政府主管部門審核的《四平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審批表》、低保金領取證、房屋租賃合同等資料;
2.申請租金核減,須持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及房屋產權單位會簽的《四平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核減審批表》、低保金領取證、房屋使用證、租金交款票據等資料;
3.申請實物配租,須持經區政府主管部門及所在街道辦事處審核的《四平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審批表》、低保金領取證等資料。
第十四條 租賃住房、租金核減的補貼發放和實物配租分配形式。
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最低收入家庭,到街道辦事處領取租金補貼;實行租金核減的產權單位,每半年到財政部門領取差額租金;政府出資購買、建設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產局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分配,一戶申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五條 建立廉租住房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
鐵東區、鐵西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報市房產局備案。
廉租住房檔案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局與區、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輪候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況進行定期核查,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六條 實行廉租住房輪候制度。
鐵東區、鐵西區政府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并報市房產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輪候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補交核減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