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住房來源
第三章 承租條件與辦理程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實物配租、租賃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四條 市中心城范圍內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為主,其他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縣區政府確定。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心城范圍內市直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在市級納稅企業職工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住房來源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集。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實物配租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按照建設計劃優先安排,免交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按照底限收取。
對收購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三章 承租條件與辦理程序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積標準為人均10平方米。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當地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
租金核減標準為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廉租住房的保障標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連續6個月以上;
(二)無房或者擁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員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為準。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無房戶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的無房證明);
(三)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四)與申請廉租住房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二條 受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收到移交材料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予以審核,并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實物配租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申請者的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年齡大小及戶口遷入時間等條件排序輪候。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十六條 準予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照約定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其他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