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積極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些城市開始實施廉租住房建設。但從全省來看,還存在發展不平衡,優惠政策難以落實,項目用地儲備不足、征地難度大,信貸資金不到位等問題。為了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把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作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來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對于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問題、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擴大住房消費、拉動經濟增長,有著重要作用,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級政府要把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8〕38號),把土地行政劃撥、稅費減免、成本及利潤控制等優惠政策落實到位。省計劃、建設、土地、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定期將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各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對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各國有商業銀行要盡快評估、辦理手續,及時發放貸款。各商業銀行要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推出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新品種,簡化貸款手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提供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
三、嚴格控制城鎮私人建房,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范圍。除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區外,不得批準個人在城市和縣城所在地的城鎮規劃區內建單家獨院的住宅。符合實施條件的集資房項目、危舊房改造項目和科技、文衛系統及高等院校中的“筒子樓”改造項目,可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范圍,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
四、加快發展廉租住房。市、縣人民政府要采取多渠道籌措資金的辦法,建立穩定的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渠道。廉租住房資金的構成包括:市、縣政府專項資金,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凈歸集資金,住房公積金部分增值資金,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市、縣人民政府可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購或置換騰空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接受社會捐贈等辦法籌集廉租房房源。對納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的購買和置換,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免征房產稅、營業稅。
五、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和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要制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供應對象條件、購買程序、價格確定及違規查處等內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閩價〔1999〕房字140號)執行。市、縣人民政府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設分配管理辦法。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要因地制宜,針對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特點,采取房租補貼、實物配租等不同方式。采取實物配租的,根據供應對象困難程度和廉租住房房源情況進行輪候配租,并建立承租人收入提高后的遷出機制或調租機制。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廉租住房要按規定條件嚴格審核供應對象,并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六、積極探索試行以“貨幣補助”方式支持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購房。有條件的城市在實施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中,可探索將行政劃撥土地改變為有償出讓,取消各項優惠政策,試行將“暗補”改為“明補”,對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購買商品住房的,在規定面積以內的部分,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補貼,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測定,資金從原劃撥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中列支。
七、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領導。市、縣人民政府要成立協調機構,由政府主要領導負責,計劃、建設、土地、房地產、房改、物價、民政、勞動、人防、消防、銀行、電力、郵政、電信等部門參加,建立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問題。要建立工作責任制,把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項內容。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