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4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措施,解決瀘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全市人均住房面積的60%.
第三條 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四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并直接負責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的市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市城市建成區)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負責具體辦理工作。
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的市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建制鎮、工礦區,其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由該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各縣人民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政府管理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興建廉租住房為輔。
實物配租應面向有特殊困難的市級以上勞模、軍烈家屬、老紅軍家庭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條 市城市建成區的廉租住房標準
(一)實物配租住房面積標準為:一戶人數1人到3人(含3人)的為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一戶人數4人(含4人)以上的為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
(二)租金補貼金額標準為:戶口所在地區域住房平均市場租金與實物配租住房租金之間的差額,即補貼金額=戶口所在地區域平均市場租金-實物配租住房租金;租金補貼面積標準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實物配租面積標準一致,在標準范圍內按實計算。
(三)租金核減標準為:
1?租住國有直管公房的,租金按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2?租住其他公有住房的,由產權單位按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應當扣除私有住房面積和市場租金后再享受廉租住房,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變更和區域住房平均市場租金、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條 市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由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其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十一條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的舊住房和國有直管公房危房改造中所增加部分房屋應提供給政府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人均住房面積未達到市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居住面積標準;
(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經濟特別困難且人均住房面積未達到前款第(二)項標準的市級以上勞模、軍烈屬、老紅軍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市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由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需提交的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民政部門頒發的《瀘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申請人家庭戶口簿及與申請人同住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
(四)申請人現住自己擁有產權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賃合同(復印件),或租住私房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第十四條 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