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應和分配體制,解決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保證廉租住房的資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北京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為最低收入家庭及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廉租住房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年初根據實物配租申請情況、租金配租標準編制購買廉租住房和租金補貼計劃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年終編制廉租住房資金收支決算并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各區(qū)縣財政部門應與本區(qū)縣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測算本地區(qū)廉租住房資金的需求并按照資金使用計劃的20%在本區(qū)縣財力中安排補助資金并向市財政局報送廉租住房資金補助安排計劃。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貫徹多渠道籌集的方針,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市、區(qū)縣財政撥付的財政性住房專項資金;
2.從社會福利彩票籌集款中適當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3.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4.廉租住房資金的利息收入。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籌集購買廉租住房;
2、租金配租補貼的發(fā)放;
3、廉租住房維修、管理費用的補助。
第七條 實物配租及租金補貼所需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資金使用計劃將資金劃入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設立的“廉租住房補助資金”帳戶。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開具的有關購買廉租住房證明或《北京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fā)放通知單》辦理相關手續(xù)。
有關補貼資金的具體操作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jiān)督,審核廉租住房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第九條 廉租住房資金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標準、對象和實際需要數額支用,并按照資金使用的進度按季度撥款,??顚S?,不得截留、擠占,不得與其他資金混用或挪做他用。
第十條 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配租家庭的成員、住房、收入等狀況每年進行復核。對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年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取消各種配租方式,對采取租金補貼方式的家庭,應在6個月內停發(fā)補貼;對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家庭應在6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