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住房供應體系,逐步解決市區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7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租金補貼或者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市房管局、財政局、總工會、民政局等單位領導組成廉租住房審核領導小組,負責廉租住房對象的審核工作。市總工會、市民政局分別劇負責廉租戶對象認定的初審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騰退的并符合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店;
(二)政府出資興建、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接受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四)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房。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籌措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的專項資金;
(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
(三)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房管局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定向用于廉租住房的購置、租金補貼和維修。市財政局應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廉租住房通過租金補貼、租金減免、實物配租三種形式實施:
(一)租金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對象租住的住房,按照應享受的面積標準發放租金補貼;
(二)租金減免:對符合條件且只租住一處公房的廉租住房對象,按廉租住房政策的面積和租金標準重新核定租金,對享受面積內的租金按規定予以減免;
(三)實物配租:對孤老、烈屬、殘疾等特殊廉租住房對象由政府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常州市區常住戶口;
(二)持有市總工會的特困職工證明或市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
(三)無房或家庭人均使用面積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及其單位均無能力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第八條 廉租住房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常州市區廉租住房申請表見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報告;
2、家庭成員的身份、戶籍證明;
3、提供經年審有效的特困職工證明或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
4、家庭成員現有住房證明(現住房租賃證、房產證或無房證明);
5、其它相關證明。
(二)市總工會或市民政局按規定對申請對象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送市房管局復審。
(三)市房管局復審后會同市總工會、民政局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對象,按住房困難程度、申報時間先后實行輪候。
(四)市房管局對復審后符合申請條件的廉租對象,在其所在單位和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張榜公示10天,接受社會監督。
(五)市房管局根據廉租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給予租金補貼、租金減免或實物配租等解決形式,經市廉租住房審核領導小組核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廉租住房家庭享受廉租政策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暫定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定期公布。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和租。金減免辦法由市物價局、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承租實物配租住房家庭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同住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續租廉租住房條件的,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二條 承租實物配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如違約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直至遷出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區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遵守該小區的物業管理規定,由物業管理單位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單位參照公房修繕范圍進行維修養護,保證建筑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的產業、維修等管理,設立專門帳冊、表卡,建立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實行年審制度。當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再持有市總工會的特困職工證明或市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時:
(一)對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二)對現住房租金減免的家庭恢復實行標準租金;
(三)對承租實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在半年內退還廉租住房,如退還確有困難的,按房改標準租金的兩倍計租,并補交逾期租金差額。
第十六條 承租實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違反規定轉租的;收回轉租的房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提供價況,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住房租金補貼或租金減免的,由市房管局收回住房、停發租金利項或停止租金減免,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或已發放的租金補貼,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必須嚴格加強監督,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區廉租房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