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宜賓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02年6月19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宜賓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制,改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1999]70號令)、四川省《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川府發[1998]97號)的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城鎮非農業人口住戶且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它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住房租金補貼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宅。
第三條 宜賓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本市翠屏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工作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與區負責房地產管理的部門按地房產管理事權劃分分別組織實施。
第四條 廉租住房實施方式包括租金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
(一)租金補貼是指:政府對住房困難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規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房屋。
(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難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出租租金低廉且面積適當的普通住房。
(三)租金減免是指:住房面積達到標準的廉租對象,按公有住房租金減免辦法執行新增租金減免辦法。
第五條 符合最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可以申請配租廉租住房。最低收入標準、廉租住房配租標準、人均面積及其租金補貼標準由當地縣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另行公布。
第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現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現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七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市、區、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增值和收益部分中安排。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市級籌集的廉租住房資金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年初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區、縣籌集的廉租住房資金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廉租對象承租的現有公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由廉租對象承租的住房。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十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
(一)申請、審核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其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經社區居委會初步審核并在所在轄區內公示無異議后,向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員住房情況等材料,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工作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公告、登記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申請人的證明文件后,應在適當范圍內進行10日的公告。公告無異議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批準登記。
(三)輪候制度
對已登記配租的家庭,根據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排序等條件,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排序方式配租廉租住房,并向社會公布。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配租的,應重新輪候。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經核實后,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接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應與房屋出租人(單位)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由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向房屋出租人發放補貼租金,專項用于交納廉租家庭的房租。
第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過當年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配租家庭。對實行租金補貼的家庭,在3個月內停發補貼;對實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在6個月騰退廉租住房。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騰退的,按當地市場租金補交超期住房期間的房租。
第十四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他人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申請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停止執行廉租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租金,要求騰退廉租住房的應按期騰退廉租住房。
違反前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或處罰。
第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財政、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試行辦法。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宜賓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