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準線以下的家庭,均可申請廉租住房
為規范城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結合寧夏實際,于近日制定出臺了更加規范、操作性強、適用于全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方式。該方式規定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嚴格準入條件
《辦法》明確,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準線以下的,家庭成員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齡超過75周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已租賃單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申請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規范申請核準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街道、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居委會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并在社區內公示10日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住房保障部門,由住房保障部門就住房狀況提出審核意見,并轉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審核。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的條件,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實行輪候分配制度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依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確定輪候排序批次,選房配租,并將分配結果分別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和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市、縣 (市)住房保障部門與選定廉租住房的申請人簽訂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即無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員主要勞動力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區域內的,在輪候分房時優先安排。
實行減免租金政策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由各地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傷殘等級在1-6級的,長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承租人的贍養人、撫(扶)養人死亡或者正在監獄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或者成員突發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減收租金,具體標準由各市縣自行確定。
建立退出管理機制
承租廉租住房后,承租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當地住房保障規定標準,擁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連續6個月未繳納租金,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廉租住房,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租住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對既不按市場價繳納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要求,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資格,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房租,5年以內不得申請廉租住房;情節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