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常州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本市市區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區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規范廉租住房工作,根據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門認定、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由市總工會認定、持有特困職工證(以下簡稱特困證)的家庭。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建設、民政、總工會、稅務、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不得超過市區上一年度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具體保障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總工會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本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金補貼,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六條 實物配租面向的家庭主要包括:
(一)年滿七十周歲以上且無子女的老年家庭或孤老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員有嚴重殘疾或重大疾病且已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三)獲得部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家庭;
(四)烈屬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廉租住房拆遷補償款;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金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市財政、審計部門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房中安排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第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中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規費在市權范圍內均免于征收;禁止收取無國家、省政策依據的費用;對政府出資收購二手房作為廉租住房的,免收權屬登記費、工本費、交易管理費和土地登記費;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及營業稅。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
(二)連續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低保證或持有市總工會頒發的有效特困證均應一年以上;
(三)無房或住房低于保障面積標準的困難家庭;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第十二條 申請實物配租和租金補貼的家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由申請人(戶主)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戶主)提出書面申請時,應提供戶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低保證或特困證、住房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二)調查核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按申請對象持有的低保證或特困證,分別委托市民政部門或市總工會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持有低保證的申請家庭,由市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員、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持有特困證的申請家庭,由市總工會負責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員、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別送市民政部門或市總工會調查核實。
(三)資格公示。經調查核實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市總工會分別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持有低保證的申請家庭,由市民政部門負責在其戶口所在地范圍內進行為期十五天的公示;持有特困證的申請家庭,由市總工會在其單位進行為期十五天的公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同時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民政部門、市總工會在五個工作日內,把調查核實和資格公示的相關材料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四)審核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民政部門、市總工會提供的上述材料,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對申請家庭提出擬安排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的意見,并予以登記。
(五)結果公示。對擬安排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的申請家庭,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正式安排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市總工會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正式安排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異議成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申請家庭異議成立的原因,并取消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憑低保證或特困證向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經產權單位核實,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征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