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①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②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③社會捐贈的資金;④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①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②社會捐贈的住房;③騰空的公有住房;④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⑤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