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臺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建設和提供廉租住房的,其開發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后不予延期,并永久禁止該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和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該辦法將于12月10日起正式實施。
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并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應保盡保。
據介紹,貨幣補貼是指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應當按以下方法計算補貼額:
保障面積:保障面積標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員人數;
補貼標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補貼額等于當地住房租賃市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租金減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補貼額等于當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租金減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補貼標準由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補貼總額:(保障面積-家庭實有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補貼額。
廉租房保障實行輪候制
辦法規定,實物廉租住房應當優先配租給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暫無合適的廉租住房房源時,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設區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實物配租等候名單,并根據住房困難程度、收入高低、申請時間先后和其他因素進行排序。等候期間,暫以租賃住房補貼方式對申請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在有廉租住房可以提供時,設區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實物配租等候順序,向申請人提供廉租住房,與承租家庭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并自負承租廉租住房期間發生的水費、電費、采暖費、有線電視費和物業服務費等費用。如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對申請人應保障的建筑面積,設區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發放建筑面積差數的貨幣補貼。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擔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對其給予全額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全額免除其租金。
廉租房建設免征兩項收費
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符合基本標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設。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集中建設。按照大分散、小集中、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就業的原則,在城市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區域,利用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閑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標準,購買或長期租賃部分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現有公有住房。
廉租住房的基本標準為:房屋結構安全;單套建筑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境良好。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占項目中住房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籌集廉租住房落實好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發展改革、建設和房地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廉租住房準入與退出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由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所在設區市、縣(市)城市常住戶口;(二)家庭收入在所在設區市、縣(市)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以下,由民政部門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三)家庭無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其中,居住危險房屋、不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房屋等不適合居住房屋的,視為無住房;家庭成員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生活居住的人員,不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向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和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轉租、轉借的。
不良企業將付出沉重代價
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對設區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年年底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設區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含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執行廉租住房建設標準、工程建設質量及建設進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已竣工的配建廉租住房及時辦理接收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建設和提供廉租住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其不良行為計入企業信用檔案,開發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后不予延期,并永久禁止該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和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