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建發〔2010〕206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辦:
為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管理,根據《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京政發〔2007〕26號)、《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7〕27號)和《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8〕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資格審核備案管理
(一)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時,需填寫家庭情況核定表及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區(縣)、街道(鄉鎮)兩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
全體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時應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證件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或軍隊團級以上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標明身份證件號碼。
(二)各街道(鄉鎮)、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審核程序和時限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初審和復審工作。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復審后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備案審查,并下發《備案結果通知書》(附件1),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
(三)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接到《備案結果通知書》后,應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核定表》的“備案情況”欄中加蓋“已備案”或“不予備案”印章。印章標準:章長3.5cm,章寬1.0cm,用一號仿宋字體。
通過備案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資格審核及配租通知單》(附件2)、《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附件3)。未通過備案的,發放《不予備案通知單》(附件4)。
二、資格變更、取消管理
(一)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在輪候期間家庭住房、收入和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家庭應如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二)經審核,申請家庭發生變化后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申請家庭情況變更核定表》(附件5)補充相關材料后,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其中,家庭增加或減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寫《申請核定表》,補充相關材料后按“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程序重新審核,原登記編號不變。新生兒登記戶口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經街道(鄉鎮)、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可直接調整配租配售意見。
不符合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寫《申請家庭資格取消核定表》(附件6)說明原因后,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取消家庭申請資格。
(三)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的家庭,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配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經全體申請家庭成員書面認可后,可直接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終止手續后,將該家庭信息錄入限價商品住房審核系統,并標注優先配售。
家庭輪候超過一年的,經復核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繼續納入限價商品住房優先配售范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但仍符合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的,按限價商品住房一般家庭配售。
(四)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上報本區(縣)上月申請家庭變化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下發《備案結果通知書》。
三、年度復核管理
(一)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關于對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家庭進行定期復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號)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家庭資格復核和結果上報工作。
資格復核主要包括對被復核家庭申報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資產情況進行核實,核對住房保障申請資格審核系統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等。
(二)申請家庭資格復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家庭申報:家庭按要求填寫《家庭定期復核表》(附件7),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變動情況。
2、街鄉初審: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庭申報材料初審工作。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
3、區(縣)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庭申報材料的復審工作,并依據復核結果按相關規定做出保留資格、調整配租配售方案、終止或取消資格的處理決定。
四、舉報查處管理
(一)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資格審核、年度復核工作中發現或接到群眾舉報申請家庭有不實申報行為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30日內會同街道(鄉鎮)、民政、社保、公安、社區居委會等部門對家庭情況進行復查。復查可通過約談當事人、入戶調查、單位走訪等方式進行。
(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約談前15日按照申請人留存的聯系方式向當事人送達約談通知。對無法取得聯系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區(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告約談通知。當事人不按約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談話的,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應有不少于兩名的工作人員參加復查。調查人員應制作《詢問調查筆錄》(附件8),并要求被調查人在書面材料上簽字。被調查人拒絕簽字的,復查人員應注明情況并簽字。
(三)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查詢核查對象房產情況時,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部門或房屋登記部門出具《房產情況協助查詢函》(附件9)。區(縣)房屋交易部門或房屋登記部門應積極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查詢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在接到協助查詢函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以《房屋情況查詢表》(附件10)的形式,將查詢結果書面反饋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