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施辦法》已經(jīng)2006年7月1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楊 軍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jù)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fā)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已承租單位公有住房的,由產權單位對超出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部分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條 市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區(q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補貼發(fā)放及登記等具體工作。
市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ǘ┳》抗e金增值收益中按規(guī)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ㄈ┥鐣栀浀馁Y金;
?。ㄋ模┢渌阑I集的資金。
第五條 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按年度撥付到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廉租住房補貼專戶,實行專戶存儲,??顚S?,每年集中發(fā)放一次。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廉租住房補貼發(fā)放情況統(tǒng)計表。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市區(qū)常住戶口;
2.經(jīng)民政部門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職工家庭或經(jīng)工會部門確認的特困職工家庭;
3.無房戶或私有房屋使用面積低于人均6平方米。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補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埩庾》垦a貼,應當向所在單位(停產、半停產、破產企業(yè)職工向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寫《日照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補貼審批表》。
1.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及復印件;
2.結婚證及復印件;
3.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和近期領取低保金的銀行憑證;
5.屬特困職工家庭的需提交市總工會關于特困職工家庭的證明材料;
6.無房戶需提交單位出具的無房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等材料;
7.住房困難戶需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
(二)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實,并張榜公示,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在《日照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補貼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本條(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ㄈ┦凶》课瘑T會辦公室嚴格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并在市級新聞媒體公示。
?。ㄋ模┕?5日內無異議的,確定為本年度廉租住房補貼對象,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予以發(fā)放補貼并登記。
第八條 年度廉租住房每戶補貼標準按下列辦法測算:
年度廉租住房每戶補貼標準=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12個月。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是指每戶按住房建筑面積70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其中60%作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
市場平均租金是指租賃住房市場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國家規(guī)定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
市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每年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情況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廉租住房補貼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承租所在單位住房申請租金核減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要求提供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并張榜公示,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填寫《日照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租金核減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批,由產權單位核減超出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部分。
所在單位收取的租金收入,稅務部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稅收優(yōu)惠。
第十條 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組織一次申請報名和資格審查。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實行退出制度,停止發(fā)放租金補貼或租金核減。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的申請人可以參加申請經(jīng)濟適用住房補貼,如果享受到經(jīng)濟適用住房補貼,就不再享受廉租住房補貼或租金核減。
第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騙取廉租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的,責令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嵐山區(qū)、莒縣、五蓮縣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