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住房供應體系,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者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居民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房改領導小組)公布的標準認定。
第五條 每戶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的指導管理工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并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主要籌集渠道:
(一)騰空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以及區、縣人民政府出資新建或者購置的住房;
(三)用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建設的住房;
(四)單位從新購建住房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
(五) 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本市城鎮廉租住房標準的現租住公有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第八條 家庭收入連續兩年低于市房改領導小組公布的家庭最低收入標準,且人均居住面積低于市房改領導小組公布的住房困難戶面積標準的,可以申請承租廉租住房。
第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辦理程序為:
(一)申請。申請人應當持下列申請文件提出承租廉租住房的書面申請,其中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無工作單位的向居住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
1.申請廉租住房的書面材料;
2.家庭戶籍以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3.家庭成員中有工作單位的, 由所在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4.家庭現住房租賃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
5.申請承租用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建設的廉租住房的,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登記。按照廉租住房來源,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并查驗有關申請文件。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登記造冊,按住房困難程度,登記先后次序輪候配租。
(三)審批。單位為職工提供的廉租住房,由職工所在單位審批,并經職代會同意;區、縣人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核查、審批,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市人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由單位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核查,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
(四)簽約。經審批申請人可以承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與申請人簽訂《天津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條 凡為職工購建住房或者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單位,其職工不能申請承租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第十一條 承租廉租住房免購住房租賃債券。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和第五項的租金標準按本市公有住房統一租金標準計租外,其他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其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以后隨著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
第十三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年收入連續兩年達到上一年全市最低家庭收入標準2倍的, 或者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應當及時向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報告,并在半年內騰退廉租住房;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住房的,按商品租金計租,并補交逾期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掌握變動情況,并按規定調整租賃關系和租金。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的,同居一處并同戶籍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辦理繼續承租手續。
第十六條 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由單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單位管理;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可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單位管理,或者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新建成片廉租住房應當實行租賃管理和物業管理相結合,物業管理企業受廉租住房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的委托對廉租住房實施統一管理。但物業管理費應當從低收取。
第十八條 新購建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租金使用管理規定合理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公房修繕范圍對所管理的住房進行維修養護,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的產業管理,設立專門帳冊、表卡,建立住房檔案,并隨廉租住房使用情況的變化進行變動。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將廉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閑置不住。凡承租人有前述行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月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應當補齊拖欠的租金,每逾期一個月,繳納租金5%的滯納金;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 產權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