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住宅法“一戶一宅”原則的要求,在廉租住房審核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 家庭成員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不得重復申請。
(2)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符合實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也可以選擇租房補貼。
(3) 有原住宅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時,可以聰原住宅退出或由住宅保障管理部門回購;申請家庭因特殊困難不能退出原住宅的,由住宅保障管理部門按差額面積發放租房補貼或配租實物住宅。
(4) 住宅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宅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侯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5)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宅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6)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住宅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宅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