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租房補貼按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配租家庭人口、每月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按我市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城近郊八區廉租家庭租房補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低保家庭月租房補貼數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配租家庭人口
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補貼數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標準)×配租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計算每戶計發的租房補貼數額不足月租房補貼最低限額標準的,按月租房補貼最低限額標準計;高于月租房補貼最高限額標準的,按月租房補貼最高限額標準計。
遠郊區(縣)廉租家庭按各自區(縣)的標準計算月租房補貼金額、月租房補貼最低限額及最高補貼限額。
第二十條 已確定為租房補貼的家庭應在6個月內落實租賃房屋,并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房補貼協議》,雙方當事人將合同報廉租住房申請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后,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房屋出租人發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發放通知單》,房屋出租人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發放通知單》和身份證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月領取補貼資金。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月租房補貼數額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擔;低于月租房補貼數額的,按實際發生額發放租房補貼。
每月15日(含)前簽訂租賃合同并備案的,房屋出租人可從當月領取租房補貼;15日后簽訂租賃合同并備案的,房屋出租人從次月開始領取租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