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廣西最近出臺的“市場運作建房暫行辦法”,社會上有些不理解,為此,記者走訪了廣西住房管理部門負責人。
    記者:請問廣西出臺(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是基于什么考慮?
    廣西住房管理部門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廣西出臺(暫行辦法)基于廣西住房需求、供應體系現狀和廣西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等幾方面考慮。
    記者:請怨談談廣西住房需求現狀。
    負貴人:廣西住房需求現狀:一是廣西城鎮中仍有近50萬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需要解決住房問題。二是每年城鎮化將有10多萬戶的外來務工人員進入城鎮,他們的居住問題需要解決。三是當前每年城鎮中有數百萬平方米的舊城改造,這些拆遷戶的住房安置也需要解決。四是土地供應偏緊,致使住宅供不應求。因此,從現在起每年至少要建成2000萬平方米的住房,才能基本滿足城鎮住房需求。但是,近年來,廣西每年城鎮住房竣工僅1000萬平方米左右,與實際需求差距較大。與此同時,廣西人口增長面臨婚育高峰期,已購買公有住房職工為實現小康目標改善住房條件的愿望也與日俱增,加大了住房供求矛盾。更為重要的是,在無房戶中大部分既是住房困難戶,又是難以購買中高檔商品住房的經濟困難戶。目前,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渠道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地方雖然建設了一些經濟適用住房,但供應仍嚴重不足。面對這種現狀,必須多渠道地解決城鎮住房困難,使人們安居樂業。
    記者:能否介紹一下廣西住房借雇體制的現狀?
    負責人:廣西自1998年起取消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解決無房職工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有三條:一是購買單位仍未出售的舊公有住房;二是參加單位組織的集資建房;三是領取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到市場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對已購買了公有住房的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途徑就是到市場上購買商品住房。事實上,對于無房職工來說,當前已很難通過購買公有住房和集資建房這兩種途徑解決住房問題。一方面,廣西80%以上的公有住房都已出售,剩余的公有住房除留作周轉房后所剩無幾;另一方面,單位的無房職工越來越少,少數的無房戶也無法進行集資建房。所以,無論是已購買公有住房的未達標職工,還是沒有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要想盡快改善其住房條件、解決住房困難,只能領取住房補貼到市場上購買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但是,廣西當前在商品房價格較高的城鎮,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的支付能力十分不足。廣西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雖然廣西規定從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了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但是6年過去了,已發住房補貼的人數占應發人數的比例還不到10%,住房貨幣化分配仍是畫餅充饑,大多數中低收入的職工很難通過市場改善其住房條件,因此我們必須結合實際,制定廣西新的住房供應辦法。
    記者:為了明了(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請您再介紹一下廣西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
    負責人:2002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為17.9%。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的支柱產業。雖然廣西的房地產業也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但廣西2002年房地產投資僅占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 8.91%,是全國平均水平17.9%的一半。2003年廣西房地產投資也僅占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9.4%,與發達省區相比差距較大。如不盡快改變這種狀況,廣西自治區黨委提出的廣西經濟實現跨躍發展的目標無疑會受到很大影響。同時這也說明了房地產市場在廣西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住房的發展蘊藏著巨大的潛力。
    記者:清介招一下(暫行辦法)的合法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負責人:(暫行辦法)是廣西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廣西的實際情況,由建設、房改、國土、財政、國資和監察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在土地的來源、土地出讓、住房建設和出售等主要環節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暫行辦法)符合房改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方向。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插知)(國發r加03] 18號)也做出了“要堅持住房市場化的基本方向,不斷完善房地產市場體系”和“完善住房供應政策,調整住房供應結構,逐步實現多數家庭購買或租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定。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是職工按市場方式自建住房的一種方式,其房屋價格構成因素與商品房的價格構成因素基本相同,建設住房的程序與市場商品房建設基本相同,并按規定交納各種稅費,與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相比,更突出了其市場化的特點。
    二、(暫行辦法)保證了市場運作建設住房用地的合法性。(暫行辦法)規定單泣用于市場運作的土地必須是原有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從而避免了部分單位在本辦法下發后違規征用土地或利用非住宅用地進行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同時,(暫行辦法)也遵循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暫行辦法)規定“單位利用原有劃撥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時,須由購房職工按標定地價40%的比例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作法符合(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1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號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 40%”的規定。
    三、(暫行辦法)保證了住房建設的合法性。(暫行辦法)規定實施市場運作建設住房的單位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立項、報建及有關手續,使住房硅設完全納入當地計劃、規劃、國土、建沒和房地產部門的管理。
    四、(暫行辦法)保證了住房銷售的合法性。(暫行辦法)規定了職工以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售房價格的構成因素應與商品房的價格構成因素基本相同,并全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給予補貼。同時規定,單位職工需要解決住房問題和改善住房條件,都可以一視同仁自愿參加購買,并且購買的住房經相關部門進行合規性和合法性確認后,房產部門才核發房產證,從而確保了住房銷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