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代理的一件集資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來看,購房人與河北某制藥集團職工簽訂了購房合同(注:期房),并交納了定金,在房屋建設過程中,賣房人毀約將該房高價賣給第三人,原因是房子升值了,別人出高價,就單方撕毀了合同。但是作為購房人面臨著巨大風險。購房人也很清楚,對方不講信用,屬于違約,購房人認為可以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或雙倍返還定金。其依據可能選擇使用的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但這會獲得法律支持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第三十七條第六款也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既然合同無效,那么合同約定的定金條款也是無效的,當然也就不能雙倍返還了。另外,集資房不是商品房,集資房買賣合同不適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對于賣方欺詐導致合同無效的,也不能按該司法解釋規定進行雙倍賠償判決。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盧海國律師提醒大家,購買集資房的權利是沒有法律保障的,在買賣時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