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買農村集資房無法過戶 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自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訴諸法院,最終卻被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的一起案件發出這樣的警示:買賣農村集資修建房屋,存在較大風險。
長壽區晏家街道居民周某于1998年4月在晏家街道某村組建了一套96.21平方米的集資房。2004年10月,周某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合同規定,周某以總價3.9萬元將此套集資房賣給劉某。在合同簽訂時,劉某給付周某1.5萬元,余款2.4萬元在賣方辦完過戶手續交證后付清。 劉某付清首付款后即入住該房。可當周某到房管局去辦理產權轉讓時卻被告知,由于此房屬于集資建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不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于是,劉某以未辦完過戶手續為由,拒交余下的2.4萬元房款。此事就此拖下來,成為周某的煩心事。
2007年9月,周某找劉某協商,要求終止房屋買賣合同。但劉某認為,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拒絕與之協商。
周某無奈,只好向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時,原、被告雙方針對合同是否有效及其法律依據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長壽區人民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業建設”的禁止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判決,原告周某與被告劉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原告周某返還被告劉某購房款1.5萬元,被告劉某將此套集資房返還原告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