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房屋轉讓在交付鑰匙時發生糾紛。此案近日在渝北區法院開庭時,賣方以單位有禁止性規定為由,認為該合同無效;買方則認為,由于該房的性質已由“集資房”變為“商品房”,該規定無效。
集資房轉讓起糾紛
2003年6月23日,市民汪某和羅某簽訂了一份集資房轉讓合同,由汪某出資3.1萬元購買羅某位于龍溪新牌坊某小區(集資房)4棟15-2號房的購房指標,并支付全部房款。合同簽訂后,汪某很快支付了上述款項。
2005年3月,該房建成并通過驗收。這時,賣方羅某突然提出,這套集資房建設成本發生變動,買方必須另付1.6萬元。汪某表示拒絕,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汪某于當年12月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對方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1.4萬余元。
集資房變成商品房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該房的性質早已發生變化。早在2002年被告單位已將該集資建房用地轉讓給某開發商,2004年2月,該開發商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當年6月,羅某還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而這一切羅某都隱瞞了,即使汪發現后多次要求補簽商品房轉讓協議,羅也一直不理。
被告方卻認為,羅某所在單位在2002年規定,禁止房屋私下轉讓、交易,因此當初的集資房指標轉讓協議無效。
原告方則認為,集資房轉讓合同是兩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由于開發商的介入,原集資建房土地已由劃撥變為出讓,而且開發商還同羅某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這足以證明該房屋性質已由集資房變為商品房。因此,“禁止房屋轉讓”的規定應無效。他們認為,轉讓房性質的變化反而“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因為商品房可以自由買賣。
渝北區法院將擇日對此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