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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不適用商品房買賣糾紛司法解釋
將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調整商品房買賣糾紛,而不調整其他的房屋買賣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我國目前存在著多種類型的房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等房屋不能自由買賣,其交易要受到國家政策的調整。比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買賣與商品房買賣又有所不同。從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房屋買賣的主流為商品房買賣,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糾紛主要也是商品房買賣糾紛。同時,由于此類糾紛不僅關系到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進,而且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公布的司法解釋將其調整的范圍明確限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