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開始,各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停止實物分房,推行住房貨幣化改革。然而,由于當時許多地方既無足夠的存量房源來清算歷史遺留問題,又無充足財力解決貨幣化補貼,因此許多地方通過劃撥土地、減免稅費等舉措集資建設經濟適用房,以彌補住房消費不足。集資建房一度成為財力困難的地方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解決和改善職工住房問題的“良方”。然而,如今很多地方的集資建房卻“變了味”,引起群眾極大不滿,社會上議論紛紛。
8月18日,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危害一:引發新的社會不公平
據群眾反映,當前一些地方集資建房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面積越建越大、檔次越來越高,已脫離其住房解困的本質。一些政府實權部門的集資房小則90平方米,大的在150平方米以上,甚至還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豪華住房。
銷售對象把關不嚴,中低收入無房戶或缺房戶可買,高收入有房戶也可買。不少地方都規定已購公有住房的職工不得再參加集資建房,但很多單位“暗渡陳倉”,通過“定向開發”、“委托代建”、“團購”等形式,變相搞集資建房,既享受了經濟適用房的種種優惠政策,又披著“市場化運作”的外衣,名正言順地將多占房、占大房行為合法化。
擠占政策優勢,對面向中低收入人群銷售的經濟適用房建設構成一定程度的擠壓。以陜西西安為例,在1998~2004年間,建成經濟適用房近650萬平方米,其中一半以上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單位集資房占整個經濟適用房的比例越高,意味著普通百姓購買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房的機會越少。 什么是集資建房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集資建房有兩種產權:一種是該房屋出售的價格高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其產權界定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另一種是低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格,其產權為房改成本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