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廣州市規劃局對其作出的1500多萬元行政處罰,“金滿家園”的投資方——金滿公司將市規劃局告上法庭。被稱為廣州集資房第一案的“金滿家園”案在越秀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百名金滿家園的業主前來旁聽。
金滿家園位于白云區石井鎮沙鳳村馬頭崗地段,共建有2幢9層、1幢10層的住宅樓。住宅小區于2000年前后建成后,開發商打出“絕對商品房”的廣告向社會發售。
2005年7月,市規劃部門調查認為,金滿花園集資房是“采用提供虛假建設時間、虛假測量圖紙等欺騙手段”,騙到規劃部門按穗府(1997)48號文對集資房處理的規定而得到行政許可,故撤銷了該小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07年2月6日,市區規劃部門進行聽證后對金滿公司作出1553萬元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交的話每日滯納金達40多萬元。
金滿公司將發出處罰決定的市規劃部門告上法庭,要求規劃部門撤銷處罰決定。此案也成為廣州集體房第一案。
據金滿公司法人代表陳金滿講,1998年項目上馬時,曾向當地政府請示能否動工,在被告知可以集資房補辦手續的形式建設后,才投入巨資開工。陳認為,相關行政部門在先許可后撤銷的過程中,應承擔一定責任。
庭辯焦點
投資方是處罰對象嗎
金滿公司稱,自己只是投資方,開發商是石井建設開發公司。按照合作協議,金滿公司給20萬掛靠費,掛靠石井建設開放公司。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的是石井建設開發公司,因此,處罰對象亦應該為石井建設開發公司。
規劃局則指出,金滿公司是投資者和施工者,亦是利益獲得者,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金滿公司與石井建設開發公司之間的掛靠關系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
處罰是否超過時效
金滿公司指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金滿花園于2001年1月建成,市規劃局直到2007年2月才作出行政處罰,早已過了兩年。而且,原告的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結果,可以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