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擔心合作建房會產生非法集資,更擔心有些人利用合作建房危害社會。為使廣大市民正確認識非法集資以及利用非法集資進行詐騙,在此提供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共識,以便于大家識別法律風險。
一 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現行成文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于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集資行為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開發行基金等。
二 什么是集資詐騙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為人采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 進行集資;
2、依據《關于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要具有一定的“融資性”。
3、被害人要具有廣泛性,也就是說對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騙取一定數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騙取了個別單位的公私財物只能以詐騙罪定罪。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資金的目的,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 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罪的關系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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