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判該員工敗訴,該員工不服已提起上訴
某單位一名員工工作十余年后離職,申請勞動仲裁,單位支付賠償金后,隨即起訴該員工,稱其服務年限未達到要求,需以十年前的價格返售原單位的集資房!對于雙方先前約定的“十年服務期限”,應從工作之日起算,還是應從入住房屋之日起算?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因存在較大爭議而使雙方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定該員工敗訴,后者不服已提起上訴。
各持己見,對簿公堂
梁先生原是廣州電器科學研究院一名高級工程師,去年因某種原因,被迫離開工作十余年的單位。離職之時,因與原單位發生不愉快的糾紛,梁先生申請勞動仲裁。廣東省勞動人事部門作出裁決,要求原單位賠償梁先生64866元。賠償金到位后,本來雙方勞動關系已清,誰知平地起風波!今年1月上旬,廣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起訴梁先生,要求其以十年前的價格返售原單位的集資房。
梁先生現住的房子是原單位的集資房,位于廣州市新港西路,當時以每平方3000元左右的價格從單位購得,經過十余年的價格上漲,如今,房子的市值已經增加了十倍。然而,原單位要求梁以當時的價格返售那套房,原因是梁并不符合當初購房協議中的服務年限的要求。“我認為這個要求十分無理,當時購買時每平方米3000元,比市場上的房價稍微低一點。現在每平方米普遍漲到3萬元左右,再要求我以3000元賣回給他們,我的損失誰來補償?我的家人住哪里?”梁先生說,自己為原單位服務十余年,全家就只有這一套住房,如果被收回去,最終就落得無家可歸。“返售得到的錢,現在連買個廁所都不夠。”
原來,該單位當時在出售這些房子時,內部制定并與購房者簽訂了“新建職工住房認購辦法”,里面有一個條款,要求員工必須為單位服務十年以上。問題就出在這個服務年限上,梁說已達到要求,原單位不認同,雙方各持己見,對簿公堂。
服務期限,如何計算?
該單位內部制定的“新建職工住房認購辦法”,有一個條款是這樣規定的:“職工入住新建住房后,必須繼續為所工作10年”。廣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認為,自從梁先生入住房子之日起,他沒有為該所工作夠10年,故需將房子返售給單位。然而,梁先生認為,自己的服務期已滿10年確定無疑。因為在“認購新建住房協議書”第十條中,明確規定計算服務年限的方法是從“取得房產證后”,自己取得房產證是在2001年11月2日,至去年終止勞動合同日,其服務年限已超過十年。
有關“入住新建住房后”的表述,梁先生認為非常不嚴謹,沒有操作性。“怎樣才算入住?是從交鑰匙那刻起,還是指在里面睡過覺?因為截止至目前,有的員工從沒有住進房子里,只有親戚住在里面,這算不算入住?”“如果房子拖延幾年才建成,是從建成入住后再計算服務期限嗎?”
此外,協議第二條明確規定購房的條件是“本所已婚職工且符合認購條件者”。梁先生當時還沒有結婚,而單位在房子認購人數不足的情況下,同意未婚的員工可以認購。“這說明內部的‘認購辦法’并不具有十足的公信力,單位的行為就在違背該辦法。如果當時嚴格遵守這一規定,則無法進行分房,也就沒有今天雙方的糾紛。”
今年4月,海珠區法院一審判定梁先生敗訴,后者表示不服,本月底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