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花9000元集了一套房,如今房子面臨拆遷,街道卻只退還當年的集資款,不給拆遷補償,我們一家人以后去哪里住,哪里過日子?”6月25日下午,在重慶市渝北區悅來街道集資房3—1房間里,69歲的退休職工朱某某幾度哽咽。
1996年夏初,包括朱某某在內的一批職工,以7000~9000元不等的價格集資建房。18年后,重慶市政府在悅來修建古鎮,轄區內全部房屋面臨拆遷。
“政府搞開發,我們支持!”朱某某說,讓他們想不通的是,為何拆遷后卻只退還當年的集資款而無一分補償?“我們自己集資建的房,咋就成街道的啦?”
職工:房子拆了,卻無一分補償
朱某某坐在家中,屋里幾乎沒有一件像樣的家具。
朱某某說,1996年悅來鄉政府想為職工建房卻苦于沒有資金,于是讓職工集資。“當時我一個月工資才300多元,9000元對我來說算是天文數字。我四處借錢,最后總算湊足交了上去。1997年分得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加上裝修和電表改造,前后共花了2萬多元。”
朱某某稱,當年集資建房時,沒說產權歸誰,只說職工交錢后可以永久居住,不再交租金。但不知什么時候,悅來鎮政府把房產證辦到了自己名下。
據了解,這樣的集資房,當年一共建了20套、改建了4套。新建住宅為五樓一底,配有廚房廁所。兩室一廳的72平方米,三室一廳的84平方米。
據1996年5月2日悅來鎮黨委擴大會議紀要顯示:20套住宅累計造價58萬元。其中,國土部門出資7萬元、村里出6.5萬元、職工集資13萬元、上級撥款15萬元。
朱某某說,當時建房還差了一些錢,房子修好后,鎮政府把門面房賣了,才把賬補齊。如今,國土所等單位因為有房產證,可以獲得拆遷補償。“而我們因為鎮政府把房產證辦到他的名下,鎮政府卻只退還我們幾千元了事!”
59歲的集資戶張世文說,目前房屋拆遷補償按每平方米6000多元計算,聽說由職工集資的17套房子拆遷辦補償了1000多萬元。但街道辦事處領導召集大家開會時卻說,這1000多萬元是國有資產,誰也別想從中分錢,各人只能拿回當年的集資款。
“漏洞百出”的集資房產權證
18年過去了,集資房房主走馬燈似地換人。但是,張世文、朱某某、傅常潤、王世平、鄒正榮、孫敏6名職工,仍是當年集資房房主未變。
起初,職工們不知道鎮政府為集資房辦了產權證。直到去年底悅來鎮拆遷時,大家想搞明白,18年前職工們集了資,但沒辦產權證,怎么辦?此時,悅來街道辦事處卻拿出了屬于自己名下的產權證。
這份產權證上標明房屋所有權人:重慶市渝北區悅來人民政府;房屋坐落:渝北區悅來鎮富悅街76號1幢1單元1。土地使用權類型:出讓。
6月16日,張世文向渝北區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重慶市國土局發給悅來鎮政府的產權證。張世文的理由是,過去有“重慶市渝北區悅來鄉人民政府”、 “重慶市渝北區悅來鎮人民政府”,現在有“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悅來街道辦事處”,但從來沒有一個叫“重慶市渝北區悅來人民政府”的組織機構存在過。
其次,產權證上“房屋坐落”的地址“渝北區悅來鎮富悅街76號1幢1單元1”,在張世文看來屬于虛假編造的非法地址。
“所有權人名稱搞錯,房屋坐落位置搞錯,這樣的房屋產權證是如何辦下來的?這里面有沒有貓膩?”張世文說,在庭審中他還發現,街道也沒有提交規劃許可證、驗收合格證及公安機關核準的房地產坐落證明等法定的證明文件。
職工們越想越氣,明明是20戶職工和幾個相關部門集資建房,“我們將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6名集資房職工態度堅決。
對于當年集資房的產權問題及產權證辦理問題,黃政回答,當時自己不在任,一切都不清楚。現在他也不知道拆遷辦究竟可以補償多少錢?這些錢目前肯定沒到街道辦事處手中。集資職工已向渝北區法院起訴,街道相信并尊重法院的裁決。
黃政稱,對于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要等法院的判決下來后,如果判決書要政府把集資房的增值收益按當年集資比例分給職工,他們肯定會這樣做,但目前不行。因為這20套集資房情況復雜,許多職工調進調出,后又相互轉讓。他表示,街道辦事處絕不可能做出傷害職工的事來。
法學專家:所有權應為單位和集資戶共有
6月26日,就此法律問題采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偉。
陳教授認為,從民法上來說,集資房系用單位職工集資款共同修建,房屋所有權應為單位和集資戶共同所有。房屋的裝修、水、電、閉路電視、電網改造等各種費用均由各集資住戶按戶自行承擔;集資住戶當年向單位交的款項既不是借給單位建房的借款(沒有借款協議、還款期限和利息),也不是單位租房給員工住的房屋租金(沒有租房合同和租賃期限,房屋裝修和電網改造費均自行承擔)。因而,集資房房屋所有權應為單位和集資戶共同所有。
其次,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2005年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集資房作出的房屋產權登記行為,基本事實錯誤,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財產權,屬于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依法予以撤銷或變更。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劉沛谞也認為,集資房并不是國家公有房和福利房,這處集資房是當年職工響應單位號召用集資款與單位共同修建而成,于法于理于情職工均應享有集資房屋的共同所有權、居住權與征收補償收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