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某某以幫忙購買低價單位集資房為由騙取張某某財物。近日,河南陜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以幫忙購房為由詐騙財物的刑事案件,鑒于被告人親屬主動退賠被害人張某某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對被告人裴某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0元的刑罰。
被告人裴某某,女,38歲,三門峽市區某單位工作。2005年5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得知被害人張某某急于購買住房的信息后,謊稱自己能夠以6萬元的低價幫助被害人張某某從陜縣某電廠購買職工集資房,被害人張某某于2005年6月初主動向裴某某交付6萬元購房款。之后,被害人張某某多次催問,被告人裴某某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并在2010年2月份偽造了一份陜縣某電廠收取6萬元的購房款收據交給被害人張某某,以證明能夠幫助被害人張某某購房。被害人張某某發現自己被騙后于2013年3月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審理階段,被告人裴某某親屬與被害人張某某達成退賠協議,已向被害人退賠90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被害人建議對被告人裴某某從輕處罰。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并當庭自愿認罪,鑒于被告人親屬主動對被害人進行全部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逐對被告人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