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資房可以買賣嗎?
(1)集資房不能隨便買賣。
首先集資房要看賣方(擁有人)是否基本全部產權(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同時還要看單位有無特別限制條款等。等取得房產管理部門對外出售許可后,才能買賣。
如果集資房產權已完全過戶到職工手中,可以買賣,賣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讓金。(因原土地為國有劃撥地,現需轉為出讓地)。這樣買方買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產權未完全過戶到職工手中,那么需要該職工與其所在單位協商,讓其職工完全擁有此產權否則不得過戶。
(2)集資房買賣存在很大的風險。
A、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的情形:
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將及部分向內部職工籌集的資金建成的房產,建成后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內部職工。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并且集資房的產權以整體產權的形式屬于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產的使用權,對房產沒有完全產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的房產登記憑證。
B、集資房有一段過渡期才可以買賣:
集資房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并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后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后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于經濟適用房的一種。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出租的房屋。集資房在取得房產證后可以上市交易。
C、購買集資房只有取得房產證有有安全保障:
集資房一般是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而建的房屋,由于國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則上單位還有一定補貼,因此集資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買集資房時應當注意土地開發是否交了土地出讓金,是否有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您將辦不到房產證。集資房只有在賣方個人拿到房產證后您購買才不會有大的風險,當然您還要看土地使用權等因素。
2、哪些集資房可以轉讓?
(1)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集資房
對于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的情況,因為產權屬于員工個人即轉讓人,即使單位內部規定,員工不得轉讓,但是該規定系單位內部規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并且《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條規定:“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種情況下該協議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即應認定轉讓有效。如果一方違反約定,不履行轉讓協議,另一方可按協議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2)產權部分是單位,部分是員工個人的集資房
對于這種情況下,因為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共有,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況且自《物權法》實施后,不動產是登記主義,集資房登記有共有人的情況,因此第三人在購買集資房時是可以知道單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再者,購買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也過戶不成。因此,對于單位員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轉讓協議應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若出賣人將相關款項補齊之后,就可以獲得完全產權進行轉讓。
集資房屬經濟適用住房范圍,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土地建設、按成本價出售給內部職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資建房的職工也有很多具體條件。如果職工是全額集資,將來可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資,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于另部分集資人(單位)。
3、集資房轉讓協議是怎么寫的?
集資房轉讓協議書
賣方(甲方):
聯系方式:
買方(乙方):
聯系方式:
賣方公證人(甲方公證人):
聯系方式:
買方公證人(乙方公證人):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狀況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路號),號樓,東單元六樓東戶,主房建筑面積平方米,儲藏室平方米,水電暖及通信設施均齊全。
1、甲方自愿將房屋出售給乙方;
2、乙方自愿購買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保證已向乙方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及其他基本狀況,且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雙方公證人系與雙方無任何血緣關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且對該房屋買賣的有關事項清楚明確。
第二條:房屋價格
甲乙雙方約定房屋的成交總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該價格包括附屬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的轉讓費用。
第三條:房屋付款及過戶等相關相應費用的繳納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生效當日,將房屋總價款元人民幣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同時將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包含儲藏室)移交給乙方,由乙方完全占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方不得干預;
2、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需無附加條件,積極協助乙方辦理過戶,過戶費用應由方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向相關部門交付;
3、凡法律、政策規定的有關該房屋的應由甲乙雙方負擔的一切稅款和費用均有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4、截至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因使用該房屋產生的各項未結費用應有甲方承擔(各項費用包括:水、電、煤氣、天然氣、暖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以及物業管理等費用)。
5、合同簽訂當日,乙方需在甲方的協助下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等進行驗收,完成上述各項后,雙方簽署交付單,確認完成交付;
6、待房產買賣手續辦理完后,水表、電表、煤氣表、天然氣表、有線電視等相關設施的更名手續應由甲方協助辦理。
第四條:甲乙雙方需充分認識的相關條款,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1、由于公司職工房產手續尚在集中管理中,自房屋交付至正式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尚需一定時間,合同雙方對此已有清醒認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2、自房屋交付至辦理正式的房產過戶手續期間因法律、政策造成前述稅款和費用的增減以及房價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合同雙方已有清醒認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簽訂當日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該房屋的損毀、滅失的風險,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轉移至乙方,乙方對房屋現有狀況(指建筑質量、室內裝修、配套設施、小區環境等)做了充分了解,無任何異議,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4、由于本房產系公司職工集中管理的房產,甲方承諾在乙方使用該房產時,公司規定的允許甲方享有的關于該房產的一切福利轉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向乙方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公司和相關其他部門要求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各項費用包括:水、電、煤氣、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以及物業管理等費用),轉由乙方支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5、由于本房產系公司職工集中管理的房產,甲方承諾在乙方使用該房產期間,若公司要求或允許置換房屋,該房屋所享有的置換福利應由乙方享有,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置換,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6、本合同未進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無任何糾紛。如該房有設定抵押或被查封等限制產權轉移的情況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負責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前解決完畢;如甲方不能及時解決上述問題,由于甲方個人原因致使房產不能過戶或者出現訴訟糾紛,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全部房款并賠償損失(公司統一管理房產手續問題乙方已明確知悉,不在此列);
2、在乙方要求且條件允許能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或拒絕協助乙方辦理,在雙方確認可以開始辦理過戶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不能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全部房款并賠償損失;
3、甲乙雙方對雙方約定的房屋轉讓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等無異議,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視為該方違約,該方須向對方賠償損失;
4、凡法律、政策規定的有關該房屋的應由甲乙雙方負擔的一切稅款和費用均有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拒絕付款的則視為該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該方的刑事責任,并要求該方賠償損失;
5、甲乙雙方對本合同規定的第四條:甲乙雙方需充分認識的相關條款無異議,若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視為該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該方的刑事責任,并要求該方賠償損失。
第六條:本合同履行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在公證人的公正下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合同自買賣雙方及雙方公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及雙方公證人各執一份。
第八條: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在雙方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乙雙方應另行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報房產管理部門。
第九條:甲乙雙方及雙方公證人簽章:
賣方(甲方)簽章:買方(乙方)簽章:
賣方公證人(甲方公證人)簽章:買方公證人(乙方公證人)簽章: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