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繼母之名私買經濟適用房女子輸官司被判騰房
繼母的一間平房拆遷后擁有了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但繼女兒為其代辦相關拆遷手續后又代替繼母簽名,并隱瞞繼母以二人的名義購買了經濟適用房裝修入住。繼母得知此事后,將繼女兒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依照天津市經濟適用房銷售的相關規定,確認了繼母對房屋的所有權。
法院經審查明,原告胡某,現年82歲,被告許某,現年52歲。1990年,原告胡某與被告的父親(已去世)結婚。原被告系無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2005年,原告名下的一套平房拆遷,原告取得拆遷款27萬余元,相關拆遷手續均由被告許某代理。因該拆遷房屋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相關單位為原告出具了定向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證明。2005年9月30日,被告通過有關部門辦理了公證書一份,用以證明被告系原告的女兒。同年10月5日,由被告經手并代替原告與案外人某建設發展公司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買受人為原被告,其中原告胡某的簽字由被告代筆。該經濟適用房坐落在南開區華苑小區,價款為30萬元。被告隨后領取了該房鑰匙并進行了室內裝修。
此外,基于原告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有關部門對訴爭房屋的室內裝修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為4.3萬余元。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訴爭房是市政府用于解決中低收入拆遷居民安置的經濟適用房,只有符合《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拆遷居民才有資格購買該房,且該資格不允許轉讓。原告胡某作為拆遷居民依照該《辦法》具有購買該房的資格。被告自身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卻在未經原告簽字確認的情況下代為簽名,以原被告二人的名義購買訴爭房,并在購房后自行裝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主張訴爭房為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騰房,符合法律規定,應獲支持。鑒于被告已經交納了購房款并進行了裝修,故原告應對該筆費用如數退還。
最終,法院判定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將該房騰空并交付原告,搬至自己名下的房屋內居住。法院同時判令原告給付被告購房款及裝修費,共計34萬余元。
稿源:北方網-城市快報編輯:覃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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