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限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兩限房全稱為限房價、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稱為“兩限”商品住房。兩限房指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以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招標確定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由中標單位按照約定標準建設,按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也具有社會福利性質,是政府針對特定人群所制訂的群體性福利政策。兩者具有很多相似之處,如:5年內不得轉讓,轉讓須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價款等。但其又與經濟適用房有所不同,經濟適用房是屬于不完全產權或者說有限產權,但限價房還是完整產權。
那么,如何認定未滿5年(不享有購買兩限房權利的人)簽訂的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于兩限房,如上所述,其不同于經濟適用房,從其土地屬性而言,經濟適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國家以劃撥方式無償提供給開發商使用的,而兩限房的用地是政府以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出讓給開發商的,由此可見,二者的土地使用權的屬性是不相同的,因此,兩限房不應存在“補交土地出讓金”問題。但兩限房應受5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約束,且其轉讓須應按照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限價商品住房價格差的35%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對于該類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不能再參照經濟適用房的“以是否補交土地出讓金為前提”的標準,該類合同實質不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問題,其房屋產權又屬于完全產權,因此,公權力不應干預其效力。但是該類房屋畢竟屬于福利性的房屋,為制止非法買賣該類房屋,擾亂兩限房市場秩序,政府部門制訂了兩限房政策。從衡平角度考量,我們傾向于認為,該類合同應為有效,但因違反政策規定,實踐中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應屬于有效卻無法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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