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經濟適用房案例
案情介紹:2002年,被告王某委托中介公司在代理購房的事務過程中,與原告李某協商一致,征得李某的同意,并取得其身份證,以李某的名義購買了某小區一套經濟適用房。后王某又以李某的名義向銀行辦理完了貸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所有人為李某。李某未支付購房的任何費用,房屋交付后,王某在該房內居住。2007年1月,李某訴至法院稱其于2002年以按揭的方式購買了該房屋后,由于工作常駐在外,將房屋委托給原單位同事看官。2006年底,其回京后發現房屋已由王某居住,由于聯系不到同事,也不能勸說王某騰房,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王某騰退房屋。
法院判決:經法院查明,王某所稱屬實,但由于其當初簽訂的借名買賣合意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應屬無效”,故該經濟適用房為李某所有,但王某在該房享有居住權,同時又駁回了李某的騰房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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